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現在已經是非常完善的,對于各種類型的案件一般都是有相應的法律制度。我們經常遇到
離婚方面的案例,
離婚的話
房產肯定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于補償款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在
離婚案件當中如果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來分配
房產的話是需要支付
離婚房子補償款的。那么
離婚房子判給一方不給補償款怎么辦?
離婚房子判給一方不給補償款在
執行此類案件時,法院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由有支付能力的一方居住房屋,并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二是雙方協商,無房居住的一方繼續生活在原房屋內;三是將共有
房產變賣后分割房款;四是采取以現有房屋置換低價位小
房產的方式取得差價后支付補償款。第一種方法需要其中一方有一定支付能力,如雙方均無支付能力則難以實施;第二種方法則不符合“
離婚分居”的傳統習俗,可操作性較差。后兩種方法雖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也存在問題。按第三種情況變賣
房產后,雙方都處于持幣買房狀態,如果所分得房款不足以購買新房,雙方都將成為“無房戶”。按第四種情況操作的話,法院并非
房產中介機構,手頭沒有足夠的可供置換的廉價房源。夫妻
離婚時對
房產的歸屬,涉及到各種情形,對應了各種的方法,其中一方婚前購置的房屋,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
合同并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夫妻有用共同財產繼續還貸,當夫妻
離婚時對
房產歸屬,先協商,協商不成,歸產權登記方(如果還有剩余尚未還清的貸款,因為這是首付方婚前所借,所以是其個人債務與另一方無關),至于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只要是用雙方共同財產支出的,則拿房的一方應該將其中的一半支付給另一方,如果
房產有增值,則雙方共同支付的款項的一半所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也應當支付給另一方,有人會說那如果
房產沒有增值反而收益是貶值的,是不是另一方也承擔共同還貸相對應部分的一半的損失,目前一般傾向認為另一方無需承擔,理由很多,比如
房產總體是增值的,貶值一般都是暫時,個人認為即使長期貶值,那也不應該讓另一方承擔損失,因為
房產是產權人婚前購買,
離婚時
房產歸產權人所有,如果這
房產在
離婚時是貶值,將來增值了,產權人也不會把增值分一部分給另一方,自然也就無權要求另一方在
離婚時對貶值損失承擔一部分,所以除非雙方通過協商,把
房產更名為非首付方所有,首付方拿一定的補償款,這個時候拿房的另一方才應該承擔貶值的損失,付首付但不拿房的一方也不用承擔貶值的損失。司法解釋中指出補償款按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來計算,但具體怎么來算,解釋中沒有具體的規定,導致在實務中在計算房屋補償款時,存在計算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了一個計算公式,即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格 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注:其中全部應付利息是指
離婚時己經產生的全部利息,如果
離婚時還未還清全部貸款,今后將發生的利息不計入其中)。對于
離婚房子判給一方不給補償款怎么辦的問題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是有相應的解決辦法的,對于這種問題我們是可以去當地的相關部門尋求幫助的,同時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如果對方不給我們補償款的話法院有的時候是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