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只要是勞動者過了實習期,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勞動
合同,讓勞動者享受正常的公司福利,但有些單位為了私利總是在拖不與勞動者簽訂,那么3個月未簽勞動
合同應怎么辦?沒有簽的話那么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的行為,你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不行可以直接直法律程序,那下面就來聽聽我們的看法。
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
合同,當然是違法的。
如果現在要補簽勞動
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你要注意一個問題,勞動
合同簽訂日期,這個很重要,你最好寫你補簽的時間,而不要寫你剛到公司工作的時間。簽訂日期與勞動
合同期限是兩個問題,勞動
合同期限可以往前寫幾個月都沒有關系,如果不往前寫也沒關系。
1、你的勞動關系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勞動
合同(是否補簽都可以,只要有雙方簽字蓋章)、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也包括你提到的辭職報告,但這個比較難取得單位領導的簽字,而且領導簽字也比較麻煩,要證明他們的身份就很困難。你所謂的假
合同反而是一份很關鍵的證據,這個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2、試用期只能由雙方約定,而不能由一方來說。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由視為沒有試用期。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你簽訂勞動
合同,繳納社會
保險費。
3、加班工資你可以主張,但按照法律規定,你要舉出證據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一般來說,值班記錄、考勤記錄、單位的工作安排表等是最有力的證據。除此之外,證人證言也可以,但效力較弱,被采信的可能性不大。
什么情況下企業將賠償員工雙倍工資
一、不簽勞動
合同
1、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
合同,否則自應當簽署勞動
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2、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而不是實發工資,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判斷標準,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以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而不簽
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雖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因簽訂的并非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依然與法律相悖,因此仍應按《勞動
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在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再次簽訂勞動
合同的: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情形下,無論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均應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義務而拒簽的,應視為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
合同,根據《勞動
合同》第87條的規定,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這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簽訂勞動
合同有本質的區別,第二次簽訂勞動
合同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簽訂,仍應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而簽訂兩次后再次訂立勞動
合同的,法律規定了除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義務,因此再次簽訂勞動
合同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
三、勞動
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
《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過了實習期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
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還是要看你在進公司之前是怎么與用人單位談的,如果實習期是不只3個月的話,那么用人單位在3個月里面肯定是不會與你簽訂的,因此,3個月未簽勞動
合同應怎么辦?就要看當時實際的情況是怎么樣的,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