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婚姻沒有實物證據怎么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本著自愿等原則建立的夫妻關系,但是實際中也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就是一方或者雙方收脅迫而進行登記結婚。但是如果脅迫婚姻沒有實物證據怎么辦呢?接下來,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供您進行參考。
一、脅迫婚姻指的是什么
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或雙方是受到他人的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關系被稱為脅迫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同時也是出于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同時也是出于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二、脅迫婚姻的證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的。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后,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系:1、身份證據(1)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2)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2、時間證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
4、相關知識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撤銷婚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愿結婚的情況”。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2、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表就不送給你”,這里,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并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3、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關于脅迫婚姻沒有實物證據的相關資料,脅迫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是可以撤銷的,脅迫婚姻沒有實物證據是可以提供身份證據、時間證據、受脅迫的證據等證據進行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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