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活動廣泛應用于各種社會矛盾,一般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活動當中可能會對產生的誤工費,傷殘等級等這些進行司法鑒定,關鍵是在人民法院指定了鑒定機構以后,相關人的還是會對民事訴訟鑒定費用誰來承擔這個問題產生疑惑,您要知道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所以鑒定費用必須由申請鑒定者自己承擔。
一、民事訴訟鑒定費用誰來承擔?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鑒定費、評估費。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于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于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鑒定確定后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鑒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鑒定等事項的鑒定費用又屬于由于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鑒定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鑒定費是支持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二、鑒定費的性質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所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司法活動。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可認定為訴訟費;向鑒定機構支付的鑒定費包括(器材、工本、專業設施等)不屬于訴訟費用(詳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鑒定費承擔的原則和法律依據
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鑒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其依據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于鑒定費在第十二條,即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依照此規定,本文中兩個改判案例中鑒定費應當由主張的鑒定當事人承擔,但這兩起案例均未
執行該規定,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從訴訟原理上看,這種規定即不科學亦不符合法理。
在民事訴訟中自己如果沒辦法提供司法鑒定的證據就很有可能承擔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后果,而獲取這些證據,當然不能要求被告方來為我們承擔司法鑒定的費用,因此,民事訴訟鑒定費用一般就是各自承擔各自的鑒定費,但司法鑒定活動的收費標準各地就都不統一了,如果原告方自己不愿意交鑒定費,沒辦法舉證自然就有可能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