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代通知金是否需要支付?
合同到期即終止,用人單位不用通知,只有在勞動
合同法40條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
除非在勞動
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
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
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
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
執行。
三、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于勞動
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于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于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的情形,包括
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在勞動
合同到期了以后,哪怕是公司無故不續簽,但是需要賠償的是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補償金而不是代通知金,如若公司在勞動
合同到期以后給支付的只是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那這種做法就是違規的,因為
合同到期了以后辭退職工的做法,應該是結合著當事人的工作年限,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