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6日 蘇高法發[1998]14號各市縣(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確定我省
執行搶劫、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參照標準如下: 一、搶劫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三、聚眾哄搶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聚眾哄搶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四、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本標準自1998年7月16日起參照
執行。參照
執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