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責任認定書記載哪些內容?
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
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
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出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
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三、當事人對交通責任認定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綜上所述,交警到事故現場處理后,在十五天內出具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責任認定書,這份認定書是后期理賠的重要依據,在認定書中,寫清楚事故發生經過、成因、事故當事人、責任劃分情況等。如果當事人對此不服,表示異議的話,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發起復議,要求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