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解析: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知,勞動
合同無須勞動局備案蓋章。不過有的地方勞動管理部門要求要進行備案,但是這不影響簽訂勞動
合同就生效的后果。
二、法條依據
《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辦理勞動
合同備案的情況分為除此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和勞動
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一)初次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
1、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之日起30內日、新成立的用單位應當在工商注冊后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
合同備案表》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后,在《勞動
合同備案表》相應欄目以及新簽、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簽注“已登記”字樣,并加蓋“勞動
合同備案專用章”。
(二)勞動
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1、應當在勞動
合同發生變更后30日內進行登記備案,其中,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用工登記表》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
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后,在《勞動用工登記證》相應欄目以及新簽、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簽注“已登記”字樣,并加蓋“勞動用工登記專用章”。
勞動
合同的備份時為了伯虎我國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關的備份的勞動
合同在
合同發生變化時,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改這類
合同的狀態。保證我國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勞動部門對這類
合同的相關管理,維護我國社會的勞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