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
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
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
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
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當勞動
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
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
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
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
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訂立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
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權利。
勞動
合同訂立方法
1、原則《勞動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
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
2、簽訂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隨著我國勞動法的不斷普及,有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知道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這樣不僅可以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做出了違反
合同約定的行為,我們也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等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