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人加入了炒房大軍,隨之帶動的就是房價的不斷上漲。通常
離婚時
房產升值的,會對升值部分的分割產生爭議,那
離婚時
房產升值的怎樣分割?
離婚時
房產貶值的,貶值部分由誰承擔又會出現爭議,那
離婚時
房產貶值的如何分割?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
離婚時
房產升值的怎么分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
該
房產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么該
房產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
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若該
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
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于裝修而升值部分。因為婚后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并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
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
房產證,
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其處理方式同上一種情形。因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買賣
合同的主體,由于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存在導致房款支付與房屋產權證的辦理之間可能存在較長的期間,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產權證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權利,因此實踐中仍將產權盼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4、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
房產證上“加名”。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產權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應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且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權屬變更登記,屬于生效的贈與,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是不能輕易撤銷的。
加名的
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該
房產的增值部分,理所當然的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購房款,婚后雙方一起還房貸,在夫妻
離婚時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
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夫妻關系存續時間不長的婚姻中,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待當事人對爭議房屋取得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另行
起訴。
二、
離婚時
房產貶值的如何分割
離婚時
房產貶值,應以
房產實際價值分,分割辦法依一般情況分割。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2、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
離婚的,屬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
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
房產。
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
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余貸款本息的總和。
當房屋的實際價值低于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償還貸款之總和時,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
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離婚時,
房產要進行分割,但隨著時間的推移,
房產的價值有漲有跌。因此就容易對升值的部分產生爭議,那到底
離婚時
房產升值的怎么分割呢?我們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您可以適當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