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各種期限,其計算期限的范圍分下列兩大類: 一、以第一日作為期限計算的起算日的規定: 1、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計算; 2、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專利權申請的優先權的期限計算; 3、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
專利權的期限計算; 4、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
專利訴訟時效的期限計算。 二、不以第一日為起算的期限計算及延誤期限的補救: 除第一條例舉的四種情形外,《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中確定的期限均不以第一日作為期限計算的起算日,其期限的計算從第二日為期限的起算日,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期限以年或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的屆滿日; 2、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3、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三、因延誤期限而喪失權利的補救: 1、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
專利法或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自障阻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2、因正當理由而延誤
專利法或者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3、請求延長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