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履行押解職務中可能涉及的一種犯罪。不過在實施了相應的行為之后,并不必然就會被認定構成此罪,此時還要結合法律中的立案標準,才能確定是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那究竟該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什么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刑法》對于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明確規定。具體而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要由以下幾個條件組成:(一)行為人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監獄、
看守所、勞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脫逃。(三)行為人具有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罪犯脫逃的行為。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脫逃。(四)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國家司法法律。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法律、規章、制度和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刑法第400條第2款)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一個
量刑幅度較大的刑罰,最低僅處拘役,而最高可處長達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您或您的親友在工作中不慎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筆者建議您最好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辯護,有他們專業法律知識的保護,我們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