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二次司法鑒定不服怎么辦?
在民事糾紛解決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對司法鑒定結果不滿申請二次鑒定的,等二次鑒定結果出來后當事人仍對二次司法鑒定不服,這個時候當事人應該怎么辦?司法鑒定可以申請多少次?針對這些問題,我們來看看我們的回答。一、當事人對二次鑒定結果不滿應該怎么辦?當事人對二次鑒定結果不滿的話可以申請再次鑒定。如果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二、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鑒定的次數有限制么?鑒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鑒定,可以提起重新鑒定申請。但是否準許。由法官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三、實踐中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存在的問題有哪些?(一)在證據交換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承辦法官認為在舉證期,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是當事人舉證的一個方式,也是當事人的一個權利,只要申請,就無限制的滿足。(二)在開庭質證時,由于法官和當事人一般均缺乏專業知識而使其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流于形式,同樣,只要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愿意繳納重新鑒定費,不管原鑒定意見是否正確,也不管當事人書寫的重新鑒定書面申請理由是否充分,更不愿去了解當事人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其他目的,還是真心實意對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只要申請,承辦法官就無限制的滿足。(三)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另一方當事人通過質證無異議或者未申請重新鑒定,承辦法官也不經審查就直接認定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結果可能造成錯案發生。(四)承辦法官認為鑒定意見是“科學的判決”,特別是對某些權威領域的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采信,不經過質證就直接認定其證據效力,結果也造成錯案發生。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對司法鑒定次數是沒有限制的,理論上一方對二次司法鑒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進行司法鑒定,至于是否準許,就要由法官決定了。當事人提出三次司法鑒定,務必是出于對二次鑒定結果有異議,不能將司法鑒定做為拖延案件審理的工具。而且如果沒有確鑿申請事實和理由,法院也不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