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候,都是有兩份的,一般是各自拿一份,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
合同的時候沒有原件是可以解除嗎?解除勞動
合同是不需要原件的,只需要用人單位出具一份解除勞動
合同的證明就可以了,那下面就來聽聽我們的看法。
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要原件
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保存所屬的一份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
合同丟了怎么辦
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丟了,可以去原單位協商重新出具,如果單位不愿意重新出具,可以復印原證明,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相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是原單位出具的,重新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么損失或者費用,因此當事人通過協商,通常可以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
合同是不需要任何證件的,只要是雙方一致的協商好,而且雙方也是沒有任何的勞動糾紛,那么用人單位只要出具一份解除勞動
合同的證明就可以,只要有這份證明就說明兩個人不存在著有任何的勞動關系,所以,解除勞動
合同必須要在雙方公平、自愿、平等的情況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