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管理,任職等情況下都會涉及到
合同的簽訂,若是
合同不小心丟失,或是其他人獲得了
合同的復印件,
合同復印件的法律效力和原件相同嗎?一般來說
合同的復印件是不具備原件的法律效力的,但也不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可以和對方說明情況,加蓋印章。若原
合同丟失,可以與單位重新簽訂。一、
合同復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
合同以原件為準,也就是說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蓋紅章的
合同。而復印件是人們俗稱的黑章文件,一般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復印件和原件核對一致,那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比原件的法律效力低。除非
合同簽訂雙方再復印件上重新簽字,并注明“經雙方協商,該復印件經雙方簽字后,與原件享受等同效力”。二、有效
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視
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
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
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
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2)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
合同一律無效。(3)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
合同的內容合法,即
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
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
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
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
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
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
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綜上所述,
合同的原件是證明雙方簽訂的唯一憑證,
合同復印件的法律效力是不同于
合同原件的。
合同要生效,首先簽訂
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人,并且雙方對于
合同內容都表示認同,出于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