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與一般房屋的所有權的區別
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與一般房屋的所有權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是
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一般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明確的、獨立的。
在區分
建筑物中由于既存在著專有部分也存在著共有部分,因而要區分專有部分相互之間的界限及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是十分困難的。這就決定了
建筑物區分所有僅的客體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重在利用上和法律上的獨立性。
在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場合,所有權人直接支配的不是有體物,而是由
建筑材料組成的空間。因此,有人稱
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為空間所有權,而房屋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有體物直接支配的權利。
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實質上是房屋所有權和共有權的結合。各房屋所有人對整幢
建筑物都不享有所有權,只對自己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同時為了保證自己的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存在,又形成了共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