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都會用自己的慣性思維解決問題,就好比一些打架行為,人們總是會認為先動手的一方就是要負主要責任,但是這樣的想法太過于片面,我們知道打架是不對的,但是對于責任的認定還是要通過情況來認定。所以打架是看情況分先動手的。一、兩個人打架分先動手嗎不能片面的認為先動手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只是民事責任,則先動手的人當然是承擔主要責任。但如果是先動手的人受傷嚴重達到輕傷以上程度,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這時候,被傷害方先動手打人是其過錯,法院對打人者
量刑時會考慮該情節對打人者從輕處理。1. 雙方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打架斗毆,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當然如果對方侮辱、誹謗在先,情節惡劣的,那責任就另當別論了,具體雙方責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綜合全案來確定的。2. 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3. 兩個人打架一方先動手,應當按照造成的傷害后果處罰。二、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
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
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先動手打架,如果只是產生一些民事方面的糾紛的,那么理應由先動手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嚴重的受傷情形,反而是先動手的一方被達成了重傷,而后動手的一方則什么事都沒有,那么對于這種情形的認定,應該是后者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