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
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這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明確申請人申請
專利的發明創造不喪失新穎性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時間上的限定。申請人自遞交
專利申請文件,確定
專利申請之日止六個月內在規定檔次的展覽會、學術會、技術會上首次發表或未經申請人許可而泄露其內容; 二、提交首次展覽和發表的證明。申請人就自己的發明創造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遞交
專利文件時應提交參加中國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時間和證明文件,如果是首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發表,應提供首次發表的日期及證明文件; 三、符合展覽的檔次。展覽必須是由中國主辦的展覽,或者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 符合首次發表的規格。首次發表,必須是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或者技術會議; 四、申請人主張自己的發明創造沒有失去新穎性,其為公眾所知悉的原因是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而故意泄露的結果,申請人為證實自己的發明創造被故意泄露,應提交國務院
專利行政機關要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