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多大父母
離婚可以指定監護人?一般情況下不會讓孩子自己選擇。如果孩子在10周歲以上的,法律規定法官在審理孩子
撫養權問題時應當征詢孩子本人的意見。小孩子自己并沒有指定監護人的這種權利,而且指定監護人是因為對原來的監護人存在爭議,單純的因為父母
離婚就去指定監護人的這種做法法律上也不會支持的,父母雖然
離婚,也永遠都是小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總則》的規定 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范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范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愿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范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二、民法總則中的指定監護的規定有哪些?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條【協議監護】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第三十一條【監護人的指定、臨時監護人】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
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綜上,題中的小孩多大父母
離婚可以指定監護人的這個問題是不成立的,就算孩子在十周歲以上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跟隨自己的父親或者是母親實際生活,但是,爸爸媽媽
離婚以后卻仍然都是孩子的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只能是發生在父母沒有了監護資格,這種監護資格不因為
離婚而消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