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是什么?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二、在事實勞動關系下職工如何維權?其實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書面
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認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
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并應履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義務。從立法沿革來看,法律上賦予“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保障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同簽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一樣,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
起訴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職工和單位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應該盡快的認定,并且要求單位補簽
合同。根據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職工申請確定勞動關系仲裁,可以提供工資單、打卡記錄、考勤表等證據材料。經過調查確定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委員會要求單位補簽,并給職工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