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
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
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外國人在中國酒駕被
拘留以后不能來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不予簽發停留證件:(一)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四)不宜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或者簽發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我國是一個法治大國,對相關的外國人也具有一定的管束和制約能力。相關的外國人在我國如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將對這類人處以相應的處罰,根據我國的法律。情況嚴重的還將對這類人進行相關的驅逐或相關的遣返決定,處罰這類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