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罰款不交結果是什么?如果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不主動繳納罰金,法院應當強制追繳。如果當時無力繳納或者隱匿財產不予繳納,法院什么時候發現有可供
執行的財產,隨時繳納。罪犯在服刑期間未繳納罰金的,如果是有
執行能力而不繳納,減刑、假釋要從嚴控制,有可能會不予減刑、假釋。積極
執行財產刑的會從寬掌握。《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
執行人有可以
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二、罰金
執行機關是誰?1、罰金的
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
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了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
執行,即一審法院
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
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2、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
執行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
執行,但是在具體
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
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
執行,有的由
執行庭
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
執行。由刑庭
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
執行庭
執行于法無據。另外,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節人民法院
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
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
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
執行罰金。法院的罰款不是想不交就能不交的,其實罰款就跟判決的有期徒刑一樣都是必須要
執行的。當事人自己不交罰款并不影響法院強制的
執行,當時沒有能力交也不代表著就可以永遠不交了,專門通過隱匿財產這種方式不交的話性質就更嚴重一些,雖不會加重判決結果,但對罪犯本身只會造成更加惡劣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