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
什么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結婚程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綜上可知,要是當事人的結婚程序不合法的話,那么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因為這并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婚姻無效與婚姻可撤銷屬于兩種情況,其中法律規定只要在受脅迫結婚的情況下,那么才屬于可撤銷婚姻。當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法律規定的主體就包括了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這里的厲害關系人就有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