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諾銷售,是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有證據證明的客觀行為,行為人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擅自行使許諾銷售的行為,構成侵犯
專利權行為。 許諾銷售與銷售的區別在于:許諾銷售僅僅是一種要約或者要約邀請,而銷售則是物權的轉移。 銷售的過程,一般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訂立
合同,支付價款、交付實物,而許諾銷售僅僅是提供銷售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標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均屬于要約邀請。不論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都不構成銷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把許諾銷售列為侵犯
專利權行為,其最直接的意義在于賦予
專利權人將
專利侵權行為制止在早期,以免造成
專利權人的更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