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拘留期間發現新的犯罪是否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
拘留期間又發現新罪的,要從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4、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二、其他規定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越長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就越久,對其來講是很不利的。在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哪些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的期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在刑事
拘留期間也是屬于案件的偵查期,隨著偵查的深入又發現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的這種案例近年也比較多,因為新的犯罪行為羈押期限是可以從頭開始的。除了這種情況可以延長羈押期限,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或者人民法院的
管轄權有所改變,這都可以重新計算羈押期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