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規中摩托車是非機動車嗎
一、交規中摩托車是非機動車嗎?
摩托車屬于機動車。
在《交通法》中,對電動助力車有明確規定,屬于非機動車;但是對于燃油助力車卻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標準,燃油助力車應是輕便摩托車。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對“輕便摩托車”的界定為:“無論采取何種驅動方式,最大車速不大于50公里/小時,若使用內燃機,其排氣量不大于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按此規定,許多燃油助力車時速超出50公里,因此這種車不能界定為輕便摩托車,確實屬于機動車的范疇,既然屬于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人應該到交管部門辦理上戶、上牌手續,駕駛者辦理駕駛執照,并在助力車機動車道上行駛,違反規定也應按機動車助力車進行處罰。
二、摩托車被撞責任劃分原則是什么?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
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
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
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
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
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
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
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
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3、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
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
交通事故后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總之,除了自行車和小型的電動車以外,摩托車和達到一定標準的電動車都是屬于機動車,違反相關規定的話,是按照機動車的處罰標準來處理的,特別是摩托車如果和機動車相撞的話,因為兩者在性質上都是屬于機動車,所以在劃分相關責任的時候并非摩托車就占有一定的優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