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懷孕期間
離婚孩子撫養費嗎?女方懷孕期間
離婚也需要支付撫養費,男方要給孩子多少撫養費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一般為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參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為標準,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依據上述原則判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依照雙方約定確定,沒有約定的到子女能力獨立生活為止。《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女方懷孕期間能否
離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
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
離婚請求權;(二)僅在
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
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
離婚,多出于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
離婚請求,更不利于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
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堅持要求
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如果
離婚的時候孕婦還沒有生產,單純的針對孩子的撫養費,一般不能要求能幫在解除婚姻關系后就馬上得支付,因為撫養費是給孩子的,為避免有些女方在終止了婚姻關系后馬上就把孩子打掉了這種情況,孩子實際出生以后再支付撫養費是法律上比較支持的一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