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怎么分?在
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在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
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什么?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制定的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劃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綜上所述,夫妻雙方
離婚,處置財產分割可以通過協議或者
起訴等方式,現實中很多情況是訴訟解決的。法院判決
離婚財產及債務分割,屬于共同財產和債務的,由雙方平均承擔。而屬于個人部分的,由個人承擔。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的工資收入、經營所得等,都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