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損傷車輛有誰賠償?由該小區樓棟的所有人承擔連坐責任,進行賠償。2010年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由于可能加害者涉及樓內多數鄰居,這一法條也被人形象地稱為“高空拋物連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糾紛中,
建筑物使用人并非實際侵權人,但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要求
建筑使用人擔責,一方面是出于公平角度,從補償原則考量,對受害人進行一定救濟的需要。另一方面,這樣的規定還有助于督促
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避免再出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
建筑物中拋擲或者從
建筑物上脫落、墜落的物品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受害人應該向發生物體墜落的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索賠。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該
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承擔責任,但使用人能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人的除外。高空墜物是極其危險的因素,墜物一旦砸中人,輕者受傷,重者死亡,造成的損失無法估算。墜物的所有人、
建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等,在高空墜物事故中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如今城市樓房越建越高,室內空間有限,很多人習慣將一些雜物堆放在陽臺上或防護欄里,很容易掉落。如果樓下是人流量大的街道、公共場所進出口、商業區等,墜物砸壞車輛、砸傷甚至造成人員傷害的幾率非常大。作為業主,必須時常檢查自家陽臺和窗臺上的花盆等雜物是否存在掉落的風險;作為物業等管理者,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發現誰家防護欄上堆放了可能掉落的物品,要及時提醒和警告。從小處著手,人人知文明、護文明,才能預防高空墜物的事故發生。高空墜物導致業主的車輛損壞,業主必須要求物業進行確認由誰進行賠償,首先作為物業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事故的主要負責人需要了解確認,在監控和各個業主的口中都無法確認高空墜物的施加者,所以只能讓所有的業主進行金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