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商品房包銷中,開發商與包銷商確定的包銷價與實際對外的銷售價之間存在的差價,這是包銷商所應收取的銷售利潤。在開發商與包銷商簽定包銷
合同后,房屋應該通過包銷商進行銷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白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但是,在進行房屋銷售時又必須是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銷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
合同,約定出賣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
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約定的除外。在商品房銷售中只有開發商能夠滿足法律規定的銷售資格,包銷商是沒有直接進行銷售的資格的,包銷只是包銷商與開發商之間的內部協議。
2.在商品房交易中,依法納稅是各方當事人應盡的法律義務。在包銷行為與銷售行為進行中,涉及稅賦有兩個問題: (1)開發商與包銷商對外銷售中的稅賦問題。開發商與包銷商將商品房銷售給購房者,相互之間均產生稅賦,銷售方依法繳納營業稅,購房者依法繳納契稅。 (2)開發商與包銷商對內包銷中的稅賦問題。開發商將商品房的銷售專營權轉讓給包銷商。在包銷期限內當事人之間的這種交易行為不發生稅費繳納問題。但在包銷期內,包銷商以開發商的名義與購房者簽訂銷售
合同,就進入了銷售階段,開始發生營業稅、契稅問題。而當包銷期限屆滿后,包銷商要按約承購包銷剩下的商品房,此時包銷商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直接的買賣,作為商品房的頭賣雙方也應當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