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種情況,律師的意見是:
一、開發商有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欺騙或誤導消費者之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從您來信所反映的情況來看,開發商在媒體上進行廣告宣傳及售樓人員在售樓時均承諾,您所購買的房屋具有兩個下水管道,其中之一由您獨自使用,而在房屋交付時卻與上述承諾不符。在開發商未就此與您提前溝通的情況下出現這種問題,我們可以判斷,開發商的廣告宣傳具有一定的虛假成分,根據《廣告法》第38條的規定,開發商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開發商對購房者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在您就上述問題與開發商進行交涉過程中,開發商承認其廣告宣傳與售樓時所作的承諾(但自您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至今從未取得開發商的書面承諾)與房屋交付時的實際情況不符,為此,開發商同意為您辦理退房,但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從這一點上來看,開發商已意識到其過錯所在。
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您想通過法律途徑使自己的權利得到進一步保障,卻存在一定的難度:
1.由于您從未取得開發商的書面承諾,因此,當上述問題以法律途徑解決時,除非開發商繼續承認其所作的承諾,否則,您只憑一紙廣告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在證據方面會顯得有些不足。
2.《廣告法》規定,虛假廣告導致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廣告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只有在您能夠證明開發商的承諾是導致您購買該房屋的原因時,您的權利主張才能得到有力的保護。
3.從法律的公平角度來講,如果您同意開發商所提出的退房解決方案,開發商應在退還您購房款的同時,給予您相應的利息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