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傷認定做假怎么處罰?一、社保部門可以對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如果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交給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
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
基金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
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第五十七條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
保險待遇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作為工傷證明材料的提交者,如果在提交證明材料是有作假行為,那么不僅會收到批評教育,甚至是罰款,嚴重還會被取消證明資格,如果,
工傷賠償的數額較大的話,人社部和法院還會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的刑事責任,工傷認定要真實,不要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