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與不履行有什么區別?
一、概念不同
合同履行不能,法律術語,指指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
合同不履行是指違反
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
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
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
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
合同法對
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1
二、法律后果不同
一)
合同履行不能有哪些后果?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
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于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
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
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
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
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
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并承擔
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
4、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
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
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并同時承擔
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
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
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后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并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
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
(3)除承擔
違約責任,如《
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
二)
合同法不履行
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
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后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 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并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
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
(3)除承擔
違約責任,如《
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
不履行
合同肯定是按照我國的
合同法必須要承擔相應的
違約法律責任的,可是,
合同履行不能就必須要根據各種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分析了。有的時候
合同履行不能也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而有些時候
合同不能履行的話,就需要推遲履行責任義務的時間,如果情況特殊,不排除債務人履行
合同的這種義務將就此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