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是由眾多的條款構成的,而這些條款都是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充分協商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在勞動
合同上面簽字之前,需要當事人就相關內容作出約定,那么通常情況下勞動
合同要約定哪些內容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勞動
合同要約定哪些內容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19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
合同的長短、勞動
合同的類型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3、保守秘密。本條主要是指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用人單位可以在
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侵占或泄露。4、補充
保險。補充
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
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
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于基本
保險需求的愿望,包括補充
醫療保險、補充養老
保險等。補充
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愿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
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
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
保險。因此補充
保險的事項不作為
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勞動
合同中不得約定的內容
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
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
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勞動
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都是關系到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因此在進行勞動
合同約定之前,最好是了解清楚勞動
合同要約定哪些內容,然后看看有什么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這樣才能通過簽訂勞動
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