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自書遺囑應當注意哪些事項《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于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于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盡量使用公歷。(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涂改、增刪、訂正。如須涂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注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并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后專段說明修改b處。遺囑書寫完畢之后,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
執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二、如何訂立自書遺囑?(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3)遺囑人親筆簽名。(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自書遺囑屬于《繼承法》中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之一,然而在訂立這種方式下的遺囑,也要求符合了規定的要件,不然的話即使是遺囑人自己親自書寫的遺囑,最終也有可能認定為無效,自然也就得不到
執行。另外在訂立自書遺囑的過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這就要求遺囑人要小心謹慎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