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
再審審理期限有多長當刑事案件申請
再審的期限:兩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
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
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
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
再審新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若干規定》對
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為“應當在申請
再審時提出”。相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言,該規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
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并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一)申請
再審當事人的舉證時限對于申請當事人關于
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若干規定》使用了“申請
再審時”的提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本意,是將
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限定于
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
再審時限”是相對于
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遞交申請
再審書狀、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和對
再審事由進行實質審查階段。但是,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任意提出
再審新證據,顯然不利于盡快固定爭點,不利于法院對
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為此,必須進一步明確申請
再審當事人提供
再審新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的證據釋明制度,對于涉及到原審裁判事實認定的申請
再審案件,審查
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
再審當事人可以提出
再審新證據,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舉證的不作為
再審新證據對待處理,通過法院的釋明,可以引導申請
再審當事人有效地舉證,同時也有利于及時發現
再審新證據,提高
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二)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若干規定》僅對申請
再審一方當事人
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作出了規定,卻沒有明確對方當事人可否提供
再審新證據,以及提出
再審新證據的時限。筆者認為,針對申請
再審一方的
再審新證據,對方當事人完全具有抗辯性地提出
再審新證據的權利。只是其提出的證據應當符合
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
再審新證據提出的抗辯。
再審新證據往往是申請
再審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對方當事人可能并不知悉,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送舉證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時限及逾期的后果,以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舉證權。由于當事人申請
再審提供了新證據,可能啟動
再審,也可能不啟動
再審。因此,對方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時限,并無相對確定的時間可供掌握。對于申請
再審時提出了
再審新證據的都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可以將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與聽證制度相銜接。對于提出
再審新證據的
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召開聽證會日期,并將對方當事人
再審新證據睥舉證時限確定為聽證會召開之日。一般來說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也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意味著在經過二審法院審判之后,那么就是終審判決了,此時不允許當事人在提起
上訴。但有些時候卻是存在二審判決錯誤的情況,此時符合條件的話,也是可以申請
再審,也就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