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墜物砸傷路人誰的責任?小區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
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
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2、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
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
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3、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二、如何預防高空墜物?1、不主動拋物這是違法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2、注意檢查房屋從高空墜下的物體小到紙巾、果核、牙簽,大到晾衣架、煙灰缸、花盆,更讓人觸目驚心的還有鋼板、防盜網等龐然大物。幾個需要定期檢查的點:門窗邊沿螺絲和窗框是否出現松動脫落、外窗玻璃是否變形,破裂或發生松動、查陽臺,天面等懸掛物是否松動、陽臺種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墜落風險、外墻滲水情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中也會建造出越來越多的高樓大廈,那么因為高度的一些原因,一些極小的物品從高處墜落后都將給樓下的行人造成巨大的傷害,所以住在高處的居民一定要時常的檢查樓外的懸掛物品,同時也要提高自身素質,做到不主動的向窗外拋擲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