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履行時,如何實現
合同繼續履行原則
您在與他人交易時都可能遇到過對方不想繼續履行
合同,此時的我們如何才能有效的依靠
合同法規定的
合同繼續履行原則來要求對方繼續履行
合同,以便我們能達成
合同目的,今天我們就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來為您分析如何去行使這項權利,以及我們還應該注意什么。
一、對方不履行
合同時,怎樣讓對方繼續履行
合同內容?
當我們與他人簽訂
合同之后,對方當事人不愿意根據我們
合同內容繼續履行
合同時,我們可以先試著跟對方溝通,達成和解變更我們
合同的一些內容然后再繼續履行我們的
合同,當然,我們也可以向法院
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當事人根據
合同內容繼續履行,但是我們在向法院
起訴時,還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法院才會判令對方繼續履行
合同。
二、請求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
違約方不履行
合同時,基于非
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債務的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
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
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請求
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
違約行為;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于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
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
合同,其他的
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三 、不能請求繼續履行
合同的情況
對于什么樣的
合同不能夠請求繼續履行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了3種情形:
1、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
合同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
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
執行、
合同無效等情形),均使
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必須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一些個人性質的服務
合同,如委托
合同、演出
合同、技術開發公司、著作出版
合同等,這些
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債務標的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否則,對債務人身施以強制,無異于把債務人置于受奴役的地位,將使
違約責任恢復其原始的人身責任性質,與現代社會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除了以上由
合同法明確規定不適用繼續履行的情形,我們根據審判實踐,總結了其他一些不適宜請求強制履行的情況:
1、對于違反一般種類物的買賣
合同,不宜判決繼續履行
合同。這些
合同標的在市場上比較容易獲得,用損害賠償的方法,使非
違約方能夠用所獲得的金錢賠償在市場上獲得所需要的標的,也同樣能達到締約的目的,所以不宜判決繼續履行
合同。但是對于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一些特殊的動產或履行對債權人有不可替代意義的
合同,應當支持非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的請求。
2、對于附履行期限的
合同,如果期限已超過,不宜再判決繼續履行
合同。
合同之所以附有履行期限,是因為通過期限內的履行行為可以達到當事人簽訂
合同時所意愿達到的狀態或效果,一旦期限超過,再判決繼續履行,一是不一定符合當事人簽訂附履行期限的
合同的真實意思,二是時過境遷,履行已不可能或沒有必要。在當事人欠缺合意的情況下,判決繼續履行失去法律基礎。
3、對于具有加工承攬性質的
合同,如定作人不愿意繼續履行
合同,不應再判繼續履行
合同。這主要是因為承攬
合同對當事人之的信任、忠誠程度要求較高的性質決定的。所以,對于上述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人民法院不宜再判決繼續履行
合同,可告知承包人通過其他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4、對于存在主、從
合同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只請求履行主
合同,未請求履行從
合同,不宜判決繼續履行
合同。主、從
合同的權利義務是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關系,在處理涉及主、從
合同的繼續履行問題時,不僅要考慮主
合同或從
合同本身是否能繼續履行的問題,還要考慮二者的權利義務相互影響的關系。如某農行與趙某汽車消費貸款、擔保
合同糾紛案,趙某與農行、財保公司、某汽車商簽訂汽車消費貸款
合同,趙某向農行借款購買汽車,某汽車商是出賣人同時也是借款的擔保人,財保公司是
保險人。
合同履行中,農行因故將向劉某發放的貸款收回,現劉某
起訴農行要求繼續履行
合同并賠償損失。筆者認為,本案
合同涉及幾方當事人之間的不同法律關系,劉某選擇以農行為被告要求繼續履行主
合同——借款
合同而未要求保證人某汽車商、財保公司繼續履行從
合同承擔保證、
保險責任,如果判令農行繼續履行借款
合同,其貸款風險將無人負擔,不符合當事人訂立
合同時的真實意思,對農行是不公正的。所以不宜判決繼續履行
合同。
5、在情勢變更原則可以適用的場合,不宜判決
合同繼續履行。我國
合同法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但審判實踐中,情勢變更有時卻是不可回避的問題。原因在于:情勢變更屬于責任不構成的范疇,沒有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繼續履行
合同的
違約責任承擔問題。
6、履行費用過高,不宜判決繼續履行。是指某些情形下,繼續履行
合同的成本過高,為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平衡雙方利益,規定這種情形不適于強制履行。如在貨物運輸
合同的履行中,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如果讓承運人繼續履行,去購買同樣的貨物再行運輸,顯然成本過高,此種情形不宜判決強制履行。
以上資料介紹了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和不宜請求繼續履行的情況,如果我們要行使
合同繼續履行原則這項權利時,我們要掌握對方當事人存在
違約的行為,并且我們自身本身要遵守了
合同的約定,完成了自己應該履行的相應義務,當然還是要對方還能夠繼續履行這份
合同,最為重要的還是我們的這份
合同還有履行的可能性以及此份
合同對于我們還有履行的價值,所以我們要行使這份權利,還是應該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