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監事有風險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監事有風險嗎?
根據監事有無過錯確定,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監事的義務和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
執行監事會決議;
(2)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不得擅自傳達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的內容;
(3)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4)監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監事的特別義務:
1、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2、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是掛名監事,但是對外,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建議你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權利義務關系。
二、監事任職資格
除符合以上“監事或者監事會構成”中所述的要求外,根據《
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作為公司的監事,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監事的行為如果存在著過錯的話,自然需要承擔責任,在我們國家公司把章中明確地規定了監事所履行的責任,包括遵循公司的章程,
執行相應的決議,并且不能夠從事一些傷害公司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