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認購書”是買家與發展商之間達成的一種協議,它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有關司法解釋里卻有這樣的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
合同。
因此,“認購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要看其具體內容,不能一概而論。在這里,要特別提醒的是,在訂立涉及誠意金、訂金或定金的條款時,要注明在支付首期購房款時,是否將該款項作為購房款的一部分。而誠意金、訂金或定金這三者也是有區別的,當買家不想購房時,誠意金一般可以退還;而訂金與定金的退還則有一定難度,除非特別注明,否則必須在發展商出現
違約的情況下,訂金或定金才能退還。
不少置業者在簽訂“認購書”時,往往會疏忽大意,沒有仔細研究相關條款,給某些發展商有機可乘,到最后才發現自己吃了虧。各位置業者應該引以為戒,仔細研讀各項條款,有懷疑的地方一定要問清楚,最后才決定是否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