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
起訴狀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
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
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法律規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
交通事故后,
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
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
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
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不論是
起訴狀還是一些其他的法律文書都需要專業人士來進行書寫,否則的話,對于訴訟是沒有什么太大的幫助的,比如說交通肇事罪,就存在著附帶民事方面的
起訴狀,在這個內容當中,需要寫清楚,刑事方面和民事賠償方面具體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