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變更孩子
撫養權需要什么條件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
離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提起變更權訴訟的案件。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據統計,在
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存續時間在8年以下,
離婚時子女年齡在6歲以下的比例超過80%。對于這類案件,考慮到子女尚年幼、讓女方撫養較為合適的實際情況,法院一般都傾向于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攜帶撫養。但隨著子女的成長,子女教育、
醫療等所需撫養費用越來越大,不少原來取得子女
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失業、患病等原因,經濟條件發生了改變,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
(二)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
撫養權的當事人,
離婚后為了維持生計,不得不長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這些子女的戶口并沒有隨撫養人遷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點,導致子女無法在撫養人新工作或生活區域內的學校就讀,而仍留在戶籍地繼續學業。這樣,撫養人實際上難以承擔起照顧其未成年子女的責任,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長良好的關心和照料,原撫養方便向法院提訴要求變更子女的
撫養權。
(三)無
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
中國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區的情況增多,原來無
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將要移民到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要求子女隨同生活,希望小孩能獲得較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而
起訴請求變更
撫養權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二、協議
離婚可以變更
撫養權嗎?
首先,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無論是協議
離婚還是判決
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
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其次,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協商不成的的,應另行
起訴。
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
離婚案件,不是對原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
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
起訴。
第三,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
離婚之后其實也是可以對子女
撫養權進行變更,當然實際要求變更的,并不一定就是之前沒有獲得
撫養權的那一方,對于獲得了
撫養權的一方因為自身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具有照顧孩子的能力的,此時也可以要求變更
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