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哪些
商標權的取得,是指根據什么原則和采取什么方法來獲得
商標權。
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以下三種:(一)使用原則。按使用
商標的先后來確定
商標權的歸屬,即誰先使用該
商標,這一
商標的
商標權就屬于誰,并可以“使用在先”為由對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銷其注冊
商標。采用這一原則確認
商標權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冊
商標所有人。這種做法會使注冊
商標長期牌不穩定狀態,這不僅不利于
商標管理工作,而且一旦發生爭議又不易查明誰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爭議的處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這種取得原則的國家很少。(二)注冊原則。按申請注冊的先后確定
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即誰最先申請注冊,
商標權就授予誰。按這一原則,只有經過
商標局核準注冊的
商標,該
商標的申請人才能取得
商標權。
商標注冊是一種法律事實。一旦
商標所有人通過注冊取得了
商標權,就受國家法律保護,而且未經注冊的
商標知先也不受法律保護。根據這一原則,首先使用
商標的人如不及時申請注冊,而被他人搶先注冊,也就無法對已垢人如不及時申請注冊,而被他人搶先注冊,也就無法對該已使用的
商標取得
商標權。因而,現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采用
商標注冊原則。采用注冊原則確定
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并不排除使用原則在特定條件下所具有的意義。我國《
商標法》第18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
商標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一法律,體現了在特定條件之下的使用原則。(三)混合原則。這是使用原則與注冊原則的折衷適用。根據這一原則,一個企業或一個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
商標,雖然沒有注冊,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以使用在先為理由,對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冊
商標。如這種對抗成立,已注冊的
商標就會被撤銷。如對抗不能成立,
商標注冊人即取得了無可辯駁的穩定的
商標專用權。這一原則些國家所采用。如美國、英國、西班牙等國都是這樣規定的,只是期限各異,英國規定為7年,美國規定為5年,西班牙規定為3年。二、
商標權取得的方式有幾種
商標權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對其
商標依法申請并經
商標局核準注冊,即為取得
商標權。
商標權的取得即
商標權法律關系產生。作為無形財產權和有形財產權一樣,其取得方式依其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原始取得和傳來(又稱繼受)取得。這兩種取得方式的主要區別在于
商標權的取得是否以原
商標所有人的
商標權及其意志為依據。(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稱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具備了法定條件并經
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直接取得的
商標權。這種權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
商標所有人
商標極及其意志為依據而產生的。(二)傳來取得傳來取得,又稱繼受取得,即
商標權的取得不是最初產生的,而是以原
商標所有人的
商標權及其意志為依據,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現
商標權的轉移。傳來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根據轉讓
合同,由受讓人向出讓人有償或無償地取得
商標權;第二種方式是根據繼承程程序,由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
商標權。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取得
商標權的原則主要包括了混合原則、使用原則以及注冊原則。至于取得
商標權的方式,則主要為兩種,也就是上文中介紹到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一旦成為了注冊
商標,自然可以獲得更多法律方面的保護,而此時注冊
商標也是不容許他人隨意侵犯的,如果對他人注冊
商標構成了侵權,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