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率是指項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
建筑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之比,附屬
建筑物也計算在內,但注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設物除外。這個比值越小,意味著小區容納的
建筑總量越小、居住生活質量就會越高。
建筑密度:是指
建筑覆蓋率,即項目用地范圍內所有基底面積之和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
一般來說,常見的以6層磚混住宅為主的小區,應盡可能選擇容積率較小的。計算公式: 容積率=總
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 當
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
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根據2003年12月1日新的《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稱《技術規定》)的要求,
建筑基地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區,必須編制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項目審批。
建筑基地面積小于或等于3萬平方米的住宅和商業辦公
建筑用地,已有經批準的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
執行。尚無上述規劃的,除劃入清理的歷史遺留項目、規劃設計要求已經核定的建設項目外,規劃部門根據基地面積的大小,按《技術規定》明確的“內環線以內的住宅
建筑容積率控制在2.5以下,商業辦公
建筑容積率控制在4.0以下;內外環線之間的住宅
建筑容積率控制在2.0以下,商業辦公
建筑容積率控制在3.5以下的”標準,并以5%至20%的比率折減后,核定容積率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