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1、
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2、
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
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不受法律保護。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
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
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4、
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
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
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
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
合同有效。二、對無效的勞動
合同如何處理?1、撤銷
合同撤銷
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于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
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
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
合同來消滅依據該
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即勞動
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
合同,要停止履行。對于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事實勞動關系對待,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和補償。2、修改
合同對于修改
合同的處理,適用于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
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
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
合同生效之時。如《廣東省勞動
合同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確認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3、賠償損失無效勞動
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97條有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
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勞動
合同是職工和單位簽署的,一般在新職工入職的時候就簽好。保障
合同有效是最基本的要求,勞動
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有很多,包括簽署主體不合格、勞動
合同內容不合法、違反雙方真實意愿等。對于無效
合同,也有多種救濟手段,包括撤銷、請求賠償及重新簽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