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期間勞動
合同到期怎么辦?
在
工傷鑒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
合同,即使
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
合同期限,續約到鑒定結果出來。如果職工工傷是一到四級,勞動
合同就不能終止,要延續到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五到六級,屬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求續訂勞動
合同,企業必須續訂。是七到十級的,如果第一個固定
合同期限滿了,企業和職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
合同,可以終止
合同;如果第二個固定
合同期限滿了,職工要求續訂
合同,企業必須續訂
合同。
在鑒定結果出來之后,公司能否跟傷者解除勞動
合同,以及解除
合同之后的一次性傷殘
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得根據你的傷殘等級,以及你所屬的統籌地區確定。
1-4級單位是不能和傷者解除勞動關系的;5-6級的話,只能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7-10級則是在勞動
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雙方的勞動
合同關系解除。
具體請參考《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到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
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如果單位非要跟傷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話,關于解除
合同之后的補償金標準請參考《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七條、八十二條、八十七條: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起算時間應從2008年1月1日起: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
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
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
執行。
綜上所述,只要是在單位中受到的傷害被認為是工傷的就算勞動
合同此時過期了也應該照常得到單位的相關補償的,尤其是單位不能以到期為借口拒絕賠償或者將勞動者直接從單位中辭退,這樣的行為不僅會為單位帶來更多的經濟支出還會負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