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施工,因擅自變更
建筑設計等原因引起面積誤差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1、未征得購房者同意擅自變更
建筑設計、不按施工圖紙施工或向房屋土地調查機構提供不實資料等原因造成
建筑面積增加的,購房者可以解除
合同或不承擔由此增加
建筑面積部分的房價款;造成
建筑面積減少的,購房者可以解除
合同或由開發商退還減少
建筑面積部分的房價款。解除
合同的,開發商除應退還購房者已支付的房價款外,還應根據
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未明確賠償責任的,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除上款規定情況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實測
建筑面積和房屋預測
建筑面積有誤差的,應按
合同約定處理;
合同未作約定或雖有約定但不明確,當事人雙方又不能就解決誤差問題協商一致的,按下列規定處理:共有分攤部分
建筑面積增加的,購房者不承擔增加部分的房價款;凡減少的,開發商應退還減少部分的房價款;套內
建筑面積據實結算,但套內
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 3%的,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