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新規定是什么?1、關于立案標準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
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范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對被查獲后,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對被查獲后,經呼氣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2、關于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被采取刑事
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在刑事
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
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被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
逮捕。二、醉駕案件中的證據材料有哪些?“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相關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說明;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試聽資料;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查獲后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后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并從重處罰。呼氣測試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綜上所述,現在社會上醉駕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據最新規定,公安機關查辦案件,應該以當事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準,只要是數值大于80,就應該立案。在證據收集方面,應該由酒精測試報告單、被告人陳述及相關證人證言等。如果當事人在驗血前逃脫的,應該以呼氣測試為認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