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
離婚案件的
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
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
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即要求
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
起訴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
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離婚官司的進行肯定要按照有關的程序進行,所以對于當事人來說既是自己不那個進行親自處理,但是對于有關機關的法律規定自己一定要積極的處理,這樣就會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維護,但是具體的操作過程會較難,所以自己一定要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