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房屋租賃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幾種
目前我國認定
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由于社會活動的復雜多樣,《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對于
合同效力的認定僅僅是規(guī)定了認定標準,但涉及到具體的
合同,還需要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來認定。下面主要就可能導致房屋租賃
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分析:
(一)因簽訂
合同主體不適格致使房屋租賃
合同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權代理人簽訂的房屋租賃
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越權代理人簽訂又未經追認的房屋租賃
合同。
(二)因租賃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
合同約定,致使服務租賃
合同無效:
1、違法違章
建筑的租賃
合同無效:違法違章
建筑物的租賃
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合法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
(2)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
建筑;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
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4)必需經由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賃期限過長: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共有房屋的無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所訂租賃
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認的情況下將被認定無效。
4、房屋轉租的無效情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將房屋轉租,出租人有主張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轉租
合同無效。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賃
合同無效怎么辦
如果遇到上述緣由導致
合同無效,當事人是否智能忍氣吞聲?當然不是,解決方式如下:
(一)房屋租賃
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
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
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
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三)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
合同或者認定轉租
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管是買房還是租房,其實都是可能出現簽訂的相關協議或
合同無效的情況,自然因為情況不同,那么之后處理也就不一樣。但對于當事人來講,在出現房屋租賃
合同無效的時候,一定要積極的采取措施來處理,避免因為
合同無效,給自身利益造成更多的損失。